材料一
1689年,威廉接受了阐明国会至高无上的《权利法案》。这一法案规定:国王不能中止法律;除非经国会同意,不得提高税收或保持军队;若没有法律手续,不可逮捕和拘留臣民。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二
英王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首相、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否决法律、宣战、媾和和缔约大权,但这些只是例行公事,国王实际上是一个“统而不治”的虚名。然而国王又是不可或缺的,除了礼仪方面的作用外,某个政治环节发生矛盾,国王可利用自己的声望进行调节。有人说,国王虽然不再是国家舰船的原动力,但却是扬起风帆的桅杆。
材料三
18世纪前期在英国形成的政治制度中,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送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或首相负责的“责任制政府”。首相身兼政府首脑,手中握有行政与立法大权,一切阁员必须在大政方针上保持一致,必须联合起来集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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