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特许状·西欧的城市特许状是中世纪国王或大封建主领发给城市和市民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认可证书。有的学者将共定义为“封建的权利转让书”。
·亨利二世授予林肯城的特许状规定:任何人在林肯城城内购买土地,保有时间达一年零一天而无人反对,同时购买土地之人又能证明在此期间内,此人确在英格兰境内,但未提出异议,则我们将准许此人在将来安然保有此项土地,一如其过去不受任何干扰与迫害。
·威廉·克里托伯爵给弗赖堡居民的特许状规定:他们被免除一切强制性的接待和公国的一切通行税以及除合法的军事征战之外的所有捐税。
·佛兰德伯爵颁给圣托梅尔的特许状规定:我允许任何人受到市法官应有的审判。对于市法官本人,我要建立这样一种自由制度,使他们在我的领域之内享有更大限度的自由权。
·约翰王颁发给伊普斯威奇的特许状规定:市民们应当通过本城公众会议选出两位恪守法律、谨慎持重的本城人,并把他们荐举给财政署的最高法官。
——摘编自冯正好《中世纪西欧的城市特许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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